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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8
八、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於簽發傳票時,得附撤回告訴狀例稿一紙,載明
    當事人自行和解,如已達成和解迅將撤回告訴狀寄還檢察官,可免到
    庭。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8
八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於簽發傳票時,得附發撤回告訴狀例稿一紙,載
    明當事人自行和解,如已達成和解迅將撤回告訴狀寄還檢察官,可免
    到庭。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8
對司法警察機關初步偵查結果,應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其移送意旨,即輕
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