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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7
十七、二審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應詳加審查,不得以與犯罪成立無關之
      事證未行調查,據為發回續查之理由。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17
十七  二審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應詳加審查,凡與犯罪成立無關之事證
      ,或顯有事後勾串證人之嫌者,不得據為發回續查之唯一理由。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17
對於再議案件,一審檢察官經審核後,如發現確有調查未完備情形,應自
行撤銷續予詳查。對於逾期聲請再議之案件,應自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