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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5
十五、內勤檢察官受理案件,對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詳加調查,以防串供或
      湮滅證據。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15
十五  內勤檢察官受理案件,對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詳加調查,以防串供或
      湮滅證據。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15
厲行準時蒞庭,如偵查中非本人承辦案件,應於蒞庭前詳細閱卷並徵詢原
承辦檢察官意見,以便蒞庭論告,認真實行公訴,審判中發現起訴之事證
有變動時,應提舉新證據請求調查,或變更起訴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