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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4
十四、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結案書類,應詳為審閱,如認事證調查
      顯欠詳盡,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結案書類,應詳細審查,如認事實
      證據調查未盡完備,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14
內勤檢察官應把握案重初供之原則,對犯罪事實及證據詳細推鞫,不得意
存留待分案後由承辦檢察官偵訊,草率了事,以防串證或湮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