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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3
十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二條所列各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者,應即撤回起訴。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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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二條所列各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者,應即撤回起訴。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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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應詳細審查起訴書類,如認事實證據調查
未盡完備,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