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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2
十二、各級檢察署應確實逐案建立刑案資料,於分案時詳予查證,確實依
      照「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12
十二  各級法院檢察署應確實建立前科資料,於分案時詳予查證,確實依
      照「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12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
條所列各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者,應即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