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對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應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其移送意旨,即 率予起訴。
十 對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應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其移送意旨,即 率予起訴。
各級法院檢察處應確實建立前科資料卡,於分案時詳予查註,如係牽連犯 、連續犯或誣告,為證案件且係同一事件,除首席檢察官另有指定外,宜 分由同一檢察官辦理,並以後案併同前案為原則,其已起訴或判決確定者 。分別移請刑事庭併案審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