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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
一、檢察官偵辦案件,應發揮公正果敢負責崇法精神,切實遵照刑事訴訟
    法及法務部令示審慎辦理。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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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發揮公正果敢負責崇法精神,切實遵照法務部令
    示審慎起訴及微罪不舉意旨辦理。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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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案件,應發揮公正果敢負責崇法精神,切實遵照法務部令示審
慎起訴及微罪不檢舉之意旨,根據「檢察處辦理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及「提示檢察官應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或起訴案件促請法院宣告
緩刑之參考事項」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