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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案件經上訴者,延長羈押時間,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但卷宗及證物
    尚在原審法院者,應由原審法院裁定之。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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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件經上訴者,延長羈押時間,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但卷宗及證物
    尚在原審法院者,應由原審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