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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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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件經上訴者,延長羈押時間,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但卷宗及證物
    尚在原審法院者,應由原審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