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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第一審法院應於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時,將移送函副本抄送
    監所,監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後,準用第四項規定。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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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一審法院應於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時,將移送函副本抄送
    監所,監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後,準用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