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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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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一審法院應於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時,將移送函副本抄送
    監所,監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後,準用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