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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監獄收到移送函副本,即依移送之日,將檢察官借提之被告,移登法
    院借提被告登記簿。看守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即依移送之日,將檢察
    官羈押之被告開除,其經接獲法院繼續羈押之押票者,依簽押之日登
    入法院羈押被告登記簿。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4
四  監獄收到移送函副本,即依移送之日,將檢察官借提之被告,移登法
    院借提被告登記簿。看守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即依移送之日,將檢察
    官羈押之被告開除,其經接獲法院繼續羈押之押票者,依簽押之日登
    入法院羈押被告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