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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被告在押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法院之案件,應將起訴書移送函副本抄送
    被告羈押之看守所或另案在執行中之監獄。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3
三  被告在押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法院之案件,應將起訴書移送函副本抄送
    被告羈押之看守所或另案在執行中之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