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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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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3
三 被告在押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法院之案件,應將起訴書移送函副本抄送 被告羈押之看守所或另案在執行中之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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