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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8
八  檢察官辦案書類及文卷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送還主管單位登記。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8
八  檢察官辦案書類及文卷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送還主管單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