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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36
卅六、各級檢察長於選舉結束後,應將執行選舉查察人員之工作情形,列
      舉事實,擬定獎懲意見,層報最高檢察署審核後,轉報法務部予以
      獎懲。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6
卅六、各級檢察長於選舉結束後,應將執行選舉查察人員之工作情形,列
      舉事實,擬定獎懲意見,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後,轉報法務部
      予以獎懲。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6
三十六  各級檢察長於選舉結束後,應將執行選舉查察人員之工作情形,
        列舉事實,擬定獎懲意見,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後,轉報法
        務部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