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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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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六、各級檢察長於選舉結束後,應將執行選舉查察人員之工作情形,列
      舉事實,擬定獎懲意見,層報最高檢察署審核後,轉報法務部予以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