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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4
卅四、各檢察機關對於妨害選舉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結果,應登入「全國
      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統」列管,另檢同有關書類層報最高檢察署轉
      報法務部。
34
卅四、各檢察機關對於妨害選舉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結果,應登入「全國
      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統」列管,另檢同有關書類層報最高檢察署轉
      報法務部。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4
卅四、各檢察機關對於妨害選舉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結果,應登入「全國
      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統」列管,另檢同有關書類層報最高法院檢察
      署轉報法務部。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4
三十四  各檢察機關對於妨害選舉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結果,應登入「全
        國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統」列管,另檢同有關書類層報最高法院
        檢察署轉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