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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1
三十一、各檢察機關應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妨害選舉之意旨
        。凡檢舉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法院判決有罪,或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者,受理檢舉機關應
        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有關規定,檢具
        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報請核發檢
        舉獎金。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1
卅一、各檢察機關應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賄選之意旨。凡檢
      舉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法院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
      應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有關規定,檢同檢察
      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報請核發檢舉獎金。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1
三十一  各檢察機關應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賄選之意旨。凡
        檢舉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法院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
        機關應即依照行政院所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有關規定,檢同
        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報請核發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