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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25
廿五、地方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下簡
      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或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
      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責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察
      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5
廿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
      下簡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
      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
      調查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
      責查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
      檢察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5
二十五  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
        行小組 ),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書記官、法務部調查局指派
        之調查員及各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
        。以一人為負責人,專責調配該組檢察官、調查員及警察人員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
        察長之指揮監督。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
        組 (格式如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