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五、地方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下簡 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或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 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責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察 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