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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0
二十、檢察官應本自動檢舉之原則,指揮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之蒐證小組
      蒐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證據,所受理之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應
      妥為必要處理。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0
二十、檢察官應本自動檢舉之原則,指揮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之蒐證小組
      蒐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證據,所受理之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應
      妥為必要處理。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0
二十  檢察官應本自動檢舉之原則,指揮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之蒐證小組
      蒐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證據,所受理之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應
      妥為必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