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20
二十、檢察官應本自動檢舉之原則,指揮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之蒐證小組
      蒐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證據,所受理之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應
      妥為必要處理。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0
二十、檢察官應本自動檢舉之原則,指揮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之蒐證小組
      蒐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證據,所受理之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應
      妥為必要處理。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0
二十  檢察官應本自動檢舉之原則,指揮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之蒐證小組
      蒐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證據,所受理之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應
      妥為必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