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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8
十八、各檢察機關應按其訴訟管轄區域,依實際需要,分為若干區,指派
      檢察官負責查察該區有關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8
十八、各檢察機關應按其訴訟管轄區域,依實際需要,分為若干區,指派
      檢察官負責查察該區有關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8
十八  各檢察機關應按其訴訟管轄區域,依實際需要,分為若干區、指派
      檢察官負責查察該區有關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