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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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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檢察機關應按其訴訟管轄區域,依實際需要,分為若干區,指派
      檢察官負責查察該區有關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