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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7
十七、聯繫中心值勤人員對經辦事項應嚴守秘密。非經機關長官許可,不
      得對外發表。保管之聯繫資料及應用簿冊,於勤務交接時均應列入
      移交。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7
十七、聯繫中心值勤人員對經辦事項應嚴守秘密。非經機關長官許可,不
      得對外發表。保管之聯繫資料及應用簿冊,於勤務交接時均應列入
      移交。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7
十七  聯繫中心值勤人員對經辦事項應嚴守秘密。非經機關長官許可,不
      得對外發表。保管之聯繫資料及應用簿冊,於勤務交接時均應列入
      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