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聯繫中心值勤人員對經辦事項應嚴守秘密。非經機關長官許可,不 得對外發表。保管之聯繫資料及應用簿冊,於勤務交接時均應列入 移交。
十七 聯繫中心值勤人員對經辦事項應嚴守秘密。非經機關長官許可,不 得對外發表。保管之聯繫資料及應用簿冊,於勤務交接時均應列入 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