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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15
十五、聯繫中心應置受理刑案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受發電話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及收發文件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四),由值
      勤人員負責登載受理案件情形、受發電話摘要,及下班時間收發之
      緊急公文。有關受理之文件及經管簿冊,應按日送請檢察(總)長
      核閱。批示事項立即送請有關單位處理。如遇突發或緊急事件,應
      立即報請核示。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5
十五、聯繫中心應置受理刑案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受發電話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及收發文件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四),由值
      勤人員負責登載受理案件情形、受發電話摘要,及下班時間收發之
      緊急公文。有關受理之文件及經管簿冊,應按日送請檢察(總)長
      核閱。批示事項立即送請有關單位處理。如遇突發或緊急事件,應
      立即報請核示。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5
十五  聯繫中心應置受理刑案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一) 、受發電話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及收發文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三、四) 由值勤
      人員負責登載受理案件情形、受發電話摘要,及下班時間收發之緊
      急公文。有關受理之文件及經管簿冊,應按日送請檢察 (總) 長核
      閱。批示事項立即送請有關單位處理。如遇突發或緊急事件,應立
      即報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