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聯繫中心應置受理刑案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受發電話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及收發文件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四),由值 勤人員負責登載受理案件情形、受發電話摘要,及下班時間收發之 緊急公文。有關受理之文件及經管簿冊,應按日送請檢察(總)長 核閱。批示事項立即送請有關單位處理。如遇突發或緊急事件,應 立即報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