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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1
十一、聯繫會報於開票日後三日內解散。但如有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延
      後解散。解散後,聯繫會報有關事項,由最高檢察署指定專人繼續
      辦理。
11
十一、聯繫會報於開票日後三日內解散。解散後,聯繫會報有關事項,由
      最高檢察署指定專人繼續辦理。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1
十一、聯繫會報於開票日後三日內解散。解散後,聯繫會報有關事項,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定專人繼續辦理。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1
十一  聯繫會報於開票日後三日內解散。解散後,聯繫會報有關事項,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定專人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