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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11
十一、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逾一
      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萬元。但以發至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
      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前項犯罪人數逾五人者,依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獎金總額不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限
      制。
      前二項獎金增給部分,依最有利檢舉人方式擇一發給之。獎金總額
      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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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萬
    元。但以發至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附表所列各項
    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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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 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五十萬
      元。
 (二) 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三) 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七十萬元。
 (四) 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八十萬元。
 (五) 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六) 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萬元。
 (七) 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十萬元。
 (八) 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二十萬元。
 (九) 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三十萬元。
 (十) 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五十萬元。
 (十一) 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五百六十萬元。
 (十二)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
        重刑者為準。
 (十三)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
        五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六百萬元)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