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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9
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除應提示物證或書證令被告辨認、閱覽外,亦 應讓辯護人及檢察官有辨認及閱覽之機會。每調查一證據完畢,並應 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意見。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9
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除應提示物證或書證令被告辨認、閱覽外,亦 應讓辯護人及檢察官有辨認及閱覽之機會。每調查一證據完畢,並應 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