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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8
八  審判長於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直接詰
    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機會,質詰問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
    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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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審判長於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直接詰
    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機會,質詰問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
    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