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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7
七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時,應擇要朗讀起訴書記載之犯
    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及起訴法條
    等事項。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7
七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時,應擇要朗讀起訴書記載之犯
    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及起訴法條
    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