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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2
二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經通知法院預備全程到庭者,該
    案件於地方法院審理時,原則上由原起訴檢察官全程到庭,但已實施
    專責到庭之檢察署由專責到庭之檢察官全程到庭。書記官應於起訴送
    審前依檢察官指示先行影印重要相關卷宗證物,及留存起訴書乙份以
    備檢察官日後到庭使用。送審案件卷面上並應加蓋「本件全程到庭」
    戳記。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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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經通知法院預備全程到庭者,該
    案件於地方法院審理時,原則上由原起訴檢察官全程到庭,但已實施
    專責到庭之檢察署由專責到庭之檢察官全程到庭。書記官應於起訴送
    審前依檢察官指示先行影印重要相關卷宗證物,及留存起訴書乙份以
    備檢察官日後到庭使用。送審案件卷面上並應加蓋「本件全程到庭」
    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