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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10
十  檢察官於論告時,應就起訴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法律之適用,充分論
    述,並就刑之量定具體表達意見,法院宜就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之裁
    量。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10
十  檢察官於論告時,應就起訴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法律之適用,充分論
    述,並就刑之量定具體表達意見,法院宜就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之裁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