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察
署之缺額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之檢察官名
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法務部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察
署之缺額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之檢察官名
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法務部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調至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充任辦
事檢察官之名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第 2 條
法務部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調至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充任辦
事檢察官之名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