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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第 2 條
法務部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察
署之缺額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之檢察官名
額,作為選填分發志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