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檢察官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品德操守應深入瞭解,發現生活違常者,應予以
    規勸,作適切之防範,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