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地方檢察署應將發交或發回案件之審查標準,提供轄區內司法警察 機關參考。並定期將司法警察(官)辦理檢察官發交、發回調查、蒐 集證據或補足調查案件之情形,提出於各地區檢警聯席會議,以作為 檢討改進檢警偵查業務及司法警察機關績效考核之參考。 各地方檢察署對於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交、發回調查、 蒐集證據或補足調查之案件成效不彰者,必要時宜指派專責檢察官予 以指導,並建議其上級機關督導改善。
九、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發交或發回案件之審查標準,提供轄區內司法 警察機關參考。並定期將司法警察 (官) 辦理檢察官發交、發回調查 、蒐集證據或補足調查案件之情形,提出於各地區檢警聯席會議,以 作為檢討改進檢警偵查業務及司法警察機關績效考核之參考。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交、發回調 查、蒐集證據或補足調查之案件成效不彰者,必要時宜指派專責檢察 官予以指導,並建議其上級機關督導改善。
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開發回或發交案件之審查標準,提供轄區內 司法警察機關參考。並定期將司法警察 (官) 辦理檢察官發回、發交 補足或調查案件之情形,提出於各地區檢警聯席會議,以作為檢討改 進檢警偵查業務及司法警察機關績效考核之參考。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發交補 足或調查之案件成效不彰者,必要時宜指派專責檢察官予以指導,並 建議其上級機關督導改善。
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定期將司法警察 (官) 辦理檢察官發回、發交補 足或調查案件之情形,提出於各地區檢警聯席會議,以作為檢討改進 檢警偵查業務及司法警察機關績效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