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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2
二  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檢方收受之贓證物品,於起訴時,不必隨
    案附送法院。法院於審判中如須調閱,可逕向保管贓證物品之地檢處
    調取。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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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檢方收受之贓證物品,於起訴時,不必隨
    案附送法院。法院於審判中如須調閱,可逕向保管贓證物品之地檢處
    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