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6:0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2
二 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檢方收受之贓證物品,於起訴時,不必隨 案附送法院。法院於審判中如須調閱,可逕向保管贓證物品之地檢處 調取。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2
二 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檢方收受之贓證物品,於起訴時,不必隨 案附送法院。法院於審判中如須調閱,可逕向保管贓證物品之地檢處 調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