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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執行死刑之受刑人同意捐贈人體器官時,檢察官應於執行後立即通知
    其家屬及受捐贈之醫療機構,於屍體交其家屬後摘取器官,不得在刑
    場或監所中摘取,但得先將屍體送殯儀館冷藏,以利摘取。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8
八  執行死刑之受刑人同意捐贈人體器官時,檢察官應於執行後立即通知
    其家屬及受捐贈之醫療機構,於屍體交其家屬後摘取器官,不得在刑
    場或監所中摘取,但得先將屍體送殯儀館冷藏,以利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