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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檢察官辦理前項相驗案件,應迅赴屍體所在地勘驗屍體,並詢問在場
    最近親屬之意見載明筆錄,如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應發給相驗屍體
    證明書。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3
三  檢察官辦理前項相驗案件,應迅赴屍體所在地勘驗屍體,並詢問在場
    最近親屬之意見載明筆錄,如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應發給相驗屍體
    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