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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檢察署受理醫療機構報請相驗前項屍體時,應由值班法警填妥「請求
    相驗捐贈人體器官屍體報告表」 (如附件一) ,立即報告外勤檢察官
    迅速相驗。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2
二  檢察署受理醫療機構報請相驗前項屍體時,應由值班法警填妥「請求
    相驗捐贈人體器官屍體報告表」 (如附件一) ,立即報告外勤檢察官
    迅速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