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附件二 ┌─────┬─┬──────────┐ │ 交 │日│ 月 日 │ │ ├─┼──────────┤ │ │時│ 午 時 │ │ ├─┼──────────┤ │ 付 │字│ │ │ ├─┼──────────┤ │ │號│ │ │ ├─┼──────────┤ │ 卷 │案│ │ │ │由│ │ │ ├─┼──────────┤ │ │宗│ │ │ 宗 │數│ │ ├─────┴─┼──────────┤ │ 證物或附件 │ │ ├───────┼──────────┤ │律師簽名或蓋章│ │ ├───────┼──────────┤ │已 否 閱 畢│ │ ├───────┼──────────┤ │ 承辦人員收 │ 月 日 │ │ ├──────────┤ │ 回卷宗蓋章 │ 午 時 │ ├───────┼──────────┤ │ 備 │ │ │ 考 │ │ └───────┴──────────┘
九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