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9
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9
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附件二                                            
          ┌─────┬─┬──────────┐
          │    交    │日│      月      日    │
          │          ├─┼──────────┤
          │          │時│      午      時    │
          │          ├─┼──────────┤
          │    付    │字│                    │
          │          ├─┼──────────┤
          │          │號│                    │
          │          ├─┼──────────┤
          │    卷    │案│                    │
          │          │由│                    │
          │          ├─┼──────────┤
          │          │宗│                    │
          │    宗    │數│                    │
          ├─────┴─┼──────────┤
          │  證物或附件  │                    │
          ├───────┼──────────┤
          │律師簽名或蓋章│                    │
          ├───────┼──────────┤
          │已  否  閱  畢│                    │
          ├───────┼──────────┤
          │  承辦人員收  │      月      日    │
          │              ├──────────┤
          │  回卷宗蓋章  │      午      時    │
          ├───────┼──────────┤
          │      備      │                    │
          │      考      │                    │
          └───────┴──────────┘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9
九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