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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9
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