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8
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8
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8
八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 時間。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