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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7
七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
    時間。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7
七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
    時間。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7
七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提出於檢察機
    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檢察長核
    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
    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應准許者
    ,應即函復。

    附件一
    ┌───────────────────────┐
    │  律師閱卷聲請書                              │
    ├───┬────┬───┬────┬──┬──┤
    │聲請人│        │事務所│        │電話│    │
    │姓  名│        │地  址│        │    │    │
    ├───┼───┬┴─┬─┴┬──┬┴┬─┴┬─┤
    │當事人│      │案由│    │案號│  │股別│  │
    │姓  名│      │    │    │    │  │    │  │
    ├───┼───┴──┴──┴──┴─┴──┴─┤
    │聲請閱│                                      │
    │卷理由│                                      │
    ├───┼───────┬───────────┤
    │受理法│              │聲請人    (簽章)      │
    │院檢察│              │  民國  年  月  日  時│
    │署    │              │                      │
    ├─┬─┴───────┼─┬─────────┤
    │批│                  │擬│                  │
    │  │                  │  │                  │
    │示│                  │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