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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6
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
    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
    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
    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
    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6
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
    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
    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
    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
    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6
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
    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
    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
    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
    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附件一                                                          
┌──────────────────────────────┐
│律師閱卷聲請書                                              │
├────┬───┬───┬─────┬──┬────────┤
│聲 請 人│      │事務所│          │電話│                │
│姓    名│      │地  址│          │    │                │
├────┼───┼───┼──┬──┼──┴─┬──┬───┤
│當 事 人│      │案  由│    │案號│        │股別│      │
│姓    名│      │      │    │    │        │    │      │
├────┼───┴───┴──┴──┴────┴──┴───┤
│聲 請 閱│                                                  │
│卷 理 由│                                                  │
├────┼─────────┬───────────────┤
│受理法院│                  │聲請人:               (簽章) │
│檢察署  │                  │民國      年      月      日  │
├─┬──┴─────────┼─┬─────────────┤
│批│                        │擬│                          │
│  │                        │  │                          │
│  │                        │  │                          │
│示│                        │辦│                          │
└─┴────────────┴─┴─────────────┘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6
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