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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5
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5
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5
五 律師聲請閱卷於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之事務有所妨礙者,得不予准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