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5
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5
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5
五  律師聲請閱卷於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之事務有所妨礙者,得不予准
    許。